消防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吗?
规范要求 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》GB50974-2014 5.1.10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,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,但下列建筑除外: 规范的意思是,单多层、二类高层住宅,3.3.2 中室外消火栓小于25L/s的建筑,3.5.2表中室内消火栓流量小于10L/s的建筑,都可以使用一个泵即可。 但是,实际我们发现,几乎所有的消防泵都有备用泵,几乎没有见过单独一个泵矗立在泵房的。这是啥道理呢?
1 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/s的建筑;
2 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/s的建筑。
本条从旧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-2006 》8.6.8条引申而来,但不如原条文严谨。原条文:“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,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更大
一台消防工作泵。当工厂、仓库、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/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/s时,可不设置备用泵。”因为旧版《建规》立足于“外救”,规定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某一数值,或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某一数值时,可以不设备用泵。《消水规》修改后的条文容易产生歧义:专门针对建筑物,各类堆场和储罐已不包括在内;第1、2款所规定的建筑不完全一致,有的建筑根据第2款可以不设备用泵,但按第1款要设备用泵。如根据第2款,建筑高度≤24m的甲、乙、丁、戊类厂房可不设备用泵;但根据第1款,建筑体积>20000m3的甲乙、丙类厂房则要设备用泵。 在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》GB50974-2014的5.1.10 并非强制性条文规范。 《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》GB55026-2022 6.0.3 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。 而给水泵站包括生活泵站、生产泵站和消防泵站, 《GB55026-2022》在前言中,说全文强制性规范,所以建议设计消防水泵时必须设置备用泵。另外备用泵的设置是并联系统的概念,并联系统虽增加了投资但有利于安全度。 设计从多种规范综合考虑,一般所有消防泵都会设置备用泵。



苏公网安备3205810200217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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